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0号)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凡已经我局审批(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登记表)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尚未缴纳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一次性缴纳的在项目开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分次缴纳的,每季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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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