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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9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量: 字号: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古井是先民聚居生息的见证者和地方历史人文及乡愁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城镇、乡土文明的根脉;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区乡村至今仍作为生活水源的必要补充,承载着先辈日常的生活记忆。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是重要民生实事,对充分发挥古井文化价值、民生价值、使用价值,助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诗路文化带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发挥古井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古井名录管理。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名单详见附1),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参考《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新增古井实体类代码022,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赋码规则、统一纳入水利数据仓(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2)。2020年调查摸排的5958处古井,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记入库,登记信息包括:古井编码、名称、经纬度、建造年代、文保级别、地理位置、使用状态、主要作用、管理单位、产权归属、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水利数据仓维护规则,常态化开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记,每年根据古井状态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古井管理主体。各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古井价值和使用功能,纳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护名录管理,加强工程修缮、维护监督和指导。对于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依照文物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其余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由县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商请属地乡镇(街道)或产权主体,共同确立古井管理主体;对产权不清、管理存在盲点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古井保护管理。古井管理主体应根据古井保护级别、使用状态、承担功能等,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举措。明确管理主体、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实体,由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标识牌,标示该古井的名称、基本信息、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标识牌可采用石材、银牌、铜牌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庄重朴素,显眼协调(参考样式见附3)。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已树立标志说明牌的,可不再重复设置。

三、落实古井保护举措。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其保护范围划定、档案建立、管理职责落实及其修缮保护工程的实施,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根据古井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古井水源的规模、作用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留出一定的保护空间,确保古井本体安全和完整,保护空间划定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突出古井保存保护,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等。

四、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古井修缮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要督促指导管理主体强化古井本体修缮保护,严禁擅自迁移、拆除、填埋古井。要将古井修缮保护与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古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推动古井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日常保护管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避免古井保护管理的日常缺位,确保古井安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井的修缮和保护方案,应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在古井的周边环境内,不得建设污染古井水源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古井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污染古井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制定“一井一策”,加大抢救和整治力度。

五、加强古井水利功能修复。居民饮用补充、生活洗涤、灌溉等仍是古井的主要使用功能之一。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加大古井换水、淤塞清淤、内壁清洗、必要的周边水系沟通等工程性管护。特别是承担(应急)饮用功能的古井,确属饮用水水源地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按等级划定或明确保护范围,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涉及经常性水利功能维护的古井,经产权人、管理主体申请,在当地年度水利工程维养计划中予以适当考虑。

六、强化古井管理保护工作保障。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是全面落实古井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推动古井修缮管理,促进古井可持续保护。加大古井水源保护利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古井水源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古井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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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01-19 15:31:36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古井是先民聚居生息的见证者和地方历史人文及乡愁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城镇、乡土文明的根脉;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区乡村至今仍作为生活水源的必要补充,承载着先辈日常的生活记忆。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是重要民生实事,对充分发挥古井文化价值、民生价值、使用价值,助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诗路文化带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发挥古井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古井名录管理。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名单详见附1),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参考《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新增古井实体类代码022,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赋码规则、统一纳入水利数据仓(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2)。2020年调查摸排的5958处古井,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记入库,登记信息包括:古井编码、名称、经纬度、建造年代、文保级别、地理位置、使用状态、主要作用、管理单位、产权归属、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水利数据仓维护规则,常态化开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记,每年根据古井状态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古井管理主体。各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古井价值和使用功能,纳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护名录管理,加强工程修缮、维护监督和指导。对于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依照文物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其余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由县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商请属地乡镇(街道)或产权主体,共同确立古井管理主体;对产权不清、管理存在盲点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古井保护管理。古井管理主体应根据古井保护级别、使用状态、承担功能等,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举措。明确管理主体、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实体,由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标识牌,标示该古井的名称、基本信息、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标识牌可采用石材、银牌、铜牌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庄重朴素,显眼协调(参考样式见附3)。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已树立标志说明牌的,可不再重复设置。

三、落实古井保护举措。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其保护范围划定、档案建立、管理职责落实及其修缮保护工程的实施,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根据古井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古井水源的规模、作用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留出一定的保护空间,确保古井本体安全和完整,保护空间划定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突出古井保存保护,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等。

四、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古井修缮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要督促指导管理主体强化古井本体修缮保护,严禁擅自迁移、拆除、填埋古井。要将古井修缮保护与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古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推动古井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日常保护管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避免古井保护管理的日常缺位,确保古井安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井的修缮和保护方案,应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在古井的周边环境内,不得建设污染古井水源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古井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污染古井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制定“一井一策”,加大抢救和整治力度。

五、加强古井水利功能修复。居民饮用补充、生活洗涤、灌溉等仍是古井的主要使用功能之一。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加大古井换水、淤塞清淤、内壁清洗、必要的周边水系沟通等工程性管护。特别是承担(应急)饮用功能的古井,确属饮用水水源地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按等级划定或明确保护范围,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涉及经常性水利功能维护的古井,经产权人、管理主体申请,在当地年度水利工程维养计划中予以适当考虑。

六、强化古井管理保护工作保障。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是全面落实古井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推动古井修缮管理,促进古井可持续保护。加大古井水源保护利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古井水源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古井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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