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舟山市水利局在对舟山某塘除险加固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工程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缺失、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备案缺失,现场挖机操作人员与施工登记人员不符等7个安全隐患。2023年6月14日舟山市水利局在复查时仍存在挖机操作人员证书时效过期的问题。经核查,安全员金某、杨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周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周某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对该工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理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金某、杨某某为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从该工程存在违法事实的问题来看,周某某等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存在履行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的事实,且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舟山市水利局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后,于7月3日,将相关证据移交舟山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1日,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金某、杨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对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型意义
对于这个案件,从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到局部停工,再到隐患复查,最后立案调查,这体现了主管部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照法定程序,有力度有温度的柔性执法。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以此来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持续加强对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打破了以往检查“重台账、轻现场”的局面。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会诊,对工程项目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既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责任,也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而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