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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2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量: 字号: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水利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实施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257

(联系人:谢圣陶,0571-87826675


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330219157001

不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取水量较少,违法时间持续较短;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

330219157001

不予处罚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下;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330219031000

不予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19160002

不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受让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

330219044004

不予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6

330219054000

不予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责令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7

330219211000

不予处罚

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规定的期内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省统一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8

330219212000

不予处罚

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规定的期内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9

330219093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0

330219148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11

330219145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2

330219151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3

330219155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作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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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3-08-22 09:36:53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水利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实施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257

(联系人:谢圣陶,0571-87826675


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330219157001

不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取水量较少,违法时间持续较短;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

330219157001

不予处罚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下;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330219031000

不予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19160002

不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受让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

330219044004

不予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6

330219054000

不予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责令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7

330219211000

不予处罚

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规定的期内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省统一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8

330219212000

不予处罚

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规定的期内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9

330219093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0

330219148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11

330219145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2

330219151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3

330219155000

不予处罚

水利工作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