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利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了《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水利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8日
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用水定额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等所需要的用水量。
用水额度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的用水定额和定额基数计算依据(如吨或平方米或人或床等)的数量相乘积的结果,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和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在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内核定的用水量。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额度工作,市节水办负责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额度的核定和调整工作,市节水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用水额度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节水办,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分为一般用水户和基建用水户两类。
一般用水户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调整为以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额度部分按照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基建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
第七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市节水办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
用水额度=用水定额标准×定额基数计算依据
(二)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基数计算依据不明确的一般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年用水额度:
1.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用水额度=(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2+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工业用水户用水额度=(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2+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工业用水户用水额度=上年度取水量×(1.2+增减系数)
(三)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应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建筑业相关定额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基建用水额度=建筑业定额标准×建筑面积
(四)核定高耗水行业企业年度用水额度时,应采用产品定额先进值。
第八条 同时取用地表水(或其他水源)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用水额度时,其用水额度应减去地表水(或其他水源)取水量。
第九条 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额度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一)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可增加系数0.1;
(二)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系数增加0.1;
(三)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系数减少0.1;
(四)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设计审查和验收,逾期仍不补办相关手续的,逾期的次年减少系数0.1,补办相关手续后的次年方可恢复为初始值。
第十条 用水额度核定时间和程序。
(一)采用定额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定额基数计算依据提交给市节水管理中心,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市节水办可采用上年度的定额基数计算依据或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方式核定用水额度。
(二)市节水管理中心完成一般用水户用水额度申请的受理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市节水办,市节水办将相关情况审核后在舟山市水利局官网上予以公示。
(三)一般用水户应在网站公示30日内向市节水办进行反馈确认,逾期不反馈则视为认可该用水额度。
(四)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在向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基建水表时核定,提交《基建临时用水申请书》以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用水额度调整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下达后,一般用水户可于当年6月和11月向市节水办申请调整一次。
申请用水额度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舟山市企业(单位)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
2.采用定额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提交定额基数变动的依据;
3.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提交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增加用水额度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三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4.存在未能单独安装基建用水总表的基建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文,按照基建用水定额申请增加用水额度。
(二)市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用水额度调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定不予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核定同意调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额度:
1.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直接排放的;
2.内部管网泄漏的;
3.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5.有拖欠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
6.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7.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用水额度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出部分按《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市节水办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一般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超量情况抄告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送达至一般用水户。
一般用水户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一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对基建用水户超用水额度的考核,由供水企业在对其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的同时,按核定的用水额度对其整个工期的实际用水量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一般用水户对超额度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发生极端天气水管冻裂、施工挖断或扑灭大火大量用水等情况,应在事件及时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节水管理平台上完成报备的证明材料;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抄表而估表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非用水户原因导致超额度用水的证明材料。
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额度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舟山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