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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08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量: 35 字号: [ ]

一、编制背景: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舟山市水利局起草编制了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年用水定额核定。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或本市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基数计算依据不明确的一般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年用水额度。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根据省定额中建筑业相关定额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三)年用水定额调整。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下达后,一般用水户可提交相应的材料于当年6月和11月向市节水办申请调整一次。

(四)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标准及收缴时限。按《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市节水办在2月15日前将用水额度超量情况抄告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在3月15日前将缴费通知书送达至一般用水户;一般用水户在4月15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五)加价费异议处理。一般用水户对超额度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材料。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水利局

解读人:王垚峰

联系电话:0580-2185109

舟山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8日


《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2-08 10:17:12

一、编制背景: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舟山市水利局起草编制了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年用水定额核定。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或本市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基数计算依据不明确的一般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年用水额度。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根据省定额中建筑业相关定额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三)年用水定额调整。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下达后,一般用水户可提交相应的材料于当年6月和11月向市节水办申请调整一次。

(四)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标准及收缴时限。按《关于完善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9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市节水办在2月15日前将用水额度超量情况抄告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在3月15日前将缴费通知书送达至一般用水户;一般用水户在4月15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五)加价费异议处理。一般用水户对超额度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材料。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水利局

解读人:王垚峰

联系电话:0580-2185109

舟山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8日